京剧脸谱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京剧脸谱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来源:中国民俗文化网   文章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京剧人物脸谱是一项民间艺术,每个人物都拥有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勾画脸谱的画家是否也受著作权法保护?日前,画家赵梦林就因其创作的脸谱作品出现在销售瓷器上,将瓷器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

8幅京剧脸谱引发侵权之争

上周二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1992年,画家赵梦林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画册,该书中收录了他绘制的272幅京剧脸谱和部分京剧人物画。至今,这本画册已再版10次。赵梦林发现,由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福建省富贵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瓷器,擅自使用了自己画册中的8幅作品。于是,他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

“这个刘宗敏的脸谱,被告用了两次。”原告律师从红色的礼盒里拿出一个盘子向法庭展示。赵梦林的代表律师当场从礼盒中拿出一个盘子,他指着盘上的刘宗敏脸谱表示。

“这套茶具确实是我们卖的,但我公司没有侵权事实。”第一被告工美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该公司与蕾迪斯公司联合经营,双方在联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蕾迪斯公司负责产品的来源审查,并对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

第二被告富贵红公司也承认,涉案的瓷瓶及茶具都由其生产,但其代理人称:“印在我们产品上的脸谱是总公司委托外面设计公司设计的。”虽然这位代理人无法提供设计合同和相应的设计底稿,但他表示,他们生产的盘子印有的刘宗敏脸谱和画册中的脸谱明显不同,首先颜色就不一样。

原告律师就此回击说,京剧脸谱受保护的是勾画的笔法、线条、笔锋和位置,局部的不同明显是被告为了摆脱侵权责任故意做出的微小改动。

在法庭上,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京剧脸谱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原告绘制的京剧脸谱根本没有独创性,何来著作权?”富贵红公司的代理人说,京剧脸谱属于民间艺术,不应该打上个人烙印,否则会阻碍京剧艺术的发展,原告的行为带有圈地性质。

对于原告提出“侵权产品曾获金奖,被告获益巨大”进而主张18万元的巨额赔偿,两被告一口拒绝,表示连烧制的几个样品都没卖出去,并一口咬定原告是该系列产品的首个消费者和购买者。

京剧脸谱侵权案频现

其实,这并不是赵梦林第一次为他的京剧脸谱维权。近年来,他为此打了多起官司,起诉对象涉及各个领域。

2008年底,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赵梦林诉北纬通信公司侵权一案。赵梦林诉称,北纬通信公司的网站“北纬30度”上,《京剧脸谱》画册中“土行孙”等214幅京剧脸谱作品被作为彩信服务的内容,以每幅1元的价格供网友通过手机下载使用,并且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2007年4月11日,公证处应他的申请对网站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但至起诉时北纬通信公司仍然没有支付给他任何报酬。

赵梦林认为,北纬通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对京剧脸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并且该公司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了非法利益,侵权性质恶劣、侵权范围广,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他要求判令北纬通信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百集互动剧《有你就有戏》剧组也曾接到赵梦林的律师函。赵梦林认为,《有你就有戏》在片头中使用了他书中的数幅脸谱形象,但没有标注作者名,也未支付劳动报酬,侵害了他的著作权。而且,电视剧已经在电视台播放了前三季,共60集,在全国拥有千万的观众。

2006年11月,赵梦林发现长沙一家设计公司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他《京剧脸谱》中的113幅脸谱,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2006年12月,赵梦林发现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京剧名段精选》视频压缩盘片(VCD)内封、外包装使用了《京剧脸谱》一书中的16幅脸谱图案。于是他请求判令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同时予以销毁,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等。

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在每起起诉案中,原被告的最大矛盾都是一个:京剧脸谱属于民间艺术,是否应由赵梦林享有著作权。然而各地法院对同类侵权案的判决却完全不同。

在赵梦林诉长沙一家设计公司侵权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赵梦林的诉讼。判决书对此如此阐述:由于其传统文化性质,京剧脸谱的谱式图案和色彩与其表现的历史人物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使原告脸谱的勾画、笔画与传统脸谱有所不同,京剧脸谱主要是通过谱式和色彩向观众传递信息,离开了已经成型的脸谱谱式和色彩,细微的笔画改动也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意义。法院认为,赵梦林未举证证明相关脸谱相对于传统脸谱的创造性及显著不同,不能因他绘制、出版了《京剧脸谱》一书而认定他对书中脸谱的谱式图形本身享有著作权。

北京市二中院则支持了赵梦林的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都有自己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属于民间艺术。但不同的勾画者在勾脸时会采取不同的勾法,主要体现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和比例等方面,而且要根据不同的演员脸形来勾画。因此,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勾法上的不同,则反映出不同勾画者的独创性。案件中,赵梦林绘制的脸谱因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方面形成自己的风格,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对其进行保护。

通过比对法院发现,北纬通信公司所使用的脸谱作品与《京剧脸谱》画册中脸谱作品的差异在于脸谱颜色的个别差异、线条粗细的不同等,这些差异并不能赋予涉案脸谱以独创性。

据此,北京市二中院认定,北纬通信公司侵犯了赵梦林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定并赔偿赵梦林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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